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印章使用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5-05 12:39:43浏览次数:

(一)以学院署名的请示、报告、文件,由主办处室拟稿、党务和宣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校对、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签字、登记编文号、打印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二)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分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合同章。

(三)科研申请表、技术合同书、鉴定证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四)开设银行账号及一切财务业务,经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五)基建工程造价、结算表经由基建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六)学院及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七)向外刊登广告,由系(部)、处开具证明并由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八)使用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使用处室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九)教职员工、学生,对外联系工作、社会调查、查阅资料,先到院办填写“烟台黄金职业学院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十)一律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十一)私人办理银行取款、邮政、电信、挂失等业务,需本人持证明到学院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印章手续。

(十二)院内外单位或个人需学院出具学习成绩、毕业证及外文翻译等材料加盖学院公章,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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