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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动火审批程序及管理制度​
2019-02-01 08:58   审核人:

焊接与切割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焊接与切割属于高温明火作业,工艺复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对需临时进行焊割作业的部位或场所,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一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区域或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槽车以及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

3.各种变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闭的房间、容器和场所;

6.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7.经风险评估,若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级动火审批程序:

①申请人向安全保卫处提交动火申请;

②安全保卫处召集相关人员现场勘察,商定方案;

③申请部门(人)向安全保卫处申领并填写《动火审批表》;

④学院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⑤实施动火;

⑥必要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第二条 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区域或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火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临时进行焊割作业;

2.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4.经风险评估,若发生火灾将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级动火审批程序:

①申请部门(人)向安全保卫处提交动火申请;

②安全保卫处召集相关人员现场勘察,商定方案;

③申请部门(人)向安全保卫处申领并填写《动火审批表》;

④安全保卫处审批;

⑤实施动火。

第三条 三级动火审批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火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焊割作业时都属三级动火范围。

三级动火审批程序:由申请焊割作业的部门填写《动火审批表》,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报安全保卫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凡属上述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接与切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第五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要求焊、割作业人员出示《动火审批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拒绝其进入作业场所,并向安全保卫处举报。

第六条 在焊、割作业前,现场操作及负责安全的人员应仔细了解作业现场情况,认真检查,估计到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在室外焊、割,要注意风力大小和方向变化,防止金属火星随风吹到临近的可燃物上。

第七条 对生产、储存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备、容器和各种油脂焊割件,事先必须彻底清洗,要采取一问、二看、三嗅、四测的检查方法,消除隐患,决不能盲目焊割。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的规定,认真落实有效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九条 焊、割后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火种,确认无安全隐患,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退场。

第十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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