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以及《招金集团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对外业务交往中发生的餐费、住宿费。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一) 外来客人原则上在招待所就餐。实行派餐单制度,由陪客人员到办公室开派餐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招待所按派餐单标准备餐。无派餐单的招待所一律不得安排就餐。
(二) 严格控制招待所餐费标准, 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不上烟、酒、饮料、餐巾等。陪客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 外来办事人员如需在学院就餐,原则上在教职工食堂用餐;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排食宿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及住宿。
(四) 凡外来人员住宿,原则上由客人自行解决,办公室可帮助协调联系宾馆,住宿费用由客人自己结算;如需学院承担费用的,须经院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和结算,原则上住招待所。需要外住宾馆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宾馆提供优惠价格。
第二章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出差借款及报销规定:
(一) 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申请表》一式两份,人事处一份作为考勤依据,财务处一份作为报销凭证。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其它专业指定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二)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院长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出纳处借款。
(三) 出差借款时,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壹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需提前一天向财务处申请资金计划,否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院长特批。
(四) 出差回学院后应在十五日内报账,超过规定日未归还的由财务处按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 出差人员填好报销凭证后,财务负责人根据出差人员出差前领导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对各项有效出差的报销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核,由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六) 凡与出差申请表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费用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1. 中层及一般员工到香港、新疆、西藏、海南、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包括深圳)、黑龙江、内蒙古等距离较远的地方出差经院长批准可以乘坐飞机、高铁。到上述省份以外地方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并由分管领导及院长批准。中层以上员工(含中层)乘坐火车可以乘坐软卧,乘坐轮船可以乘坐二等舱;其他员工乘坐火车可以乘坐硬卧,乘坐轮船可以乘坐三等舱。
2. 火车票、飞机票、高铁票由办公室到指定的购票处购买,擅自购买机票的,按票面金额的50%报销。定点购票处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确定。
(二)住宿标准:
1. 员工(包括中层)出差单人(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市、经济特区每晚350元以下,地级市260元以下,其它地方200元以下。
2. 院级领导单人(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市、经济特区每晚550元以下,地级市460元以下,其它360元以下。
3. 经院长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集的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
4. 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补助标准:
不分途中住勤,凡报销餐费的,不给予伙食补助;未报销餐费的按以下补助标准发给:
1. 在烟台市辖区内出差不享受伙食费补助。
2. 到烟台市辖区外、省内其它地区(含济南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报销会务费用的与会期间不享受以上补助;经院长特批,出差费用全部由学院承担的,不享受以上补助。
3. 经院长批准外出参加会议或研讨活动,只发给往返路程补助,一律不再发给会议期间的出差补助。
4.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坐、轮船三等舱以下的,在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满六小时以上,每人每夜按30元的标准加发补助费。
5. 学院员工出差、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等餐费一律自理,特殊情况需院长事先批准。
6. 到外地实习或参加培训、进修学习,必须在所在单位就餐的,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到省内各县城以下驻地实习、学习的,不分时间长短,每人每天补助5元。
(四)出差交通费报销、补助标准:
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车票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定额包干使用:
1. 北京市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每天补贴30元。
2. 地级市每天补贴15元。
3. 外地县级市每天补贴8元。
4. 自带车辆出差不享受交通补贴,实习、培训、进修等住勤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5. 乘坐火车符合购卧铺条件,但未买卧铺票的按以下比例给予个人补助:乘坐火车慢车和快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座票价的60%发放,乘坐特快火车的,按特快车硬座位票价的50%发放。
(五)通讯费补助标准:
1. 到省内、烟台地区以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通讯费5元。
2. 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通讯费10元。
3. 已享受电话费补助的人员出差不享受通讯补助。
(六)非因工外出的费用开支规定:
1. 符合探亲条件的单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乘坐火车(包括动车、直快、特快)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和中转点各补10元,不再报销交通费;中转换车必须住宿的,按中转次数,各给一天普通床位住宿费6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
2. 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在本人基础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的范围内给予报销。
4. 经指定医院同意转院诊治,并报院长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人员,只按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发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和伙食补助费。自行外出就诊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其它规定:
1. 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2. 驾驶员随同出差人员出差的,享受出差人员同等待遇。
3. 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未经院长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4. 带车出差的,其行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应收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由于个人违章所造成的罚款,以及餐饮和个人开支费用等一律不得报销。
5. 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电话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电话费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归公,超支自负,其范围包括:
(一) 学院领导办公电话及手机的费用。
(二) 部门正副职、正副科长及司机的手机费用。
(三) 各处室固定电话的费用。
第六条定额原则:
按领导及各处室的业务性质、对外联系业务的情况和上年度电话费支出数额,制订话费定额。定额一年不变,特殊情况,半年调整。
第七条办公固定电话定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手机费定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办公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院领导办公用品的支领及费用核定。办公用品包括耐用办公用品和易耗办公用品。
(一)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 耐用办公用品包括: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剪刀、直尺、起钉器、拖把、垃圾篓等。
2. 耐用办公用品发放后,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二)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 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 部门所需用品包括:复(写)印纸、打印纸、账册、图册、凭证等。各部门要将所领用的物品做好使用记录。
3. 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等。
第十条定额包干费用的管理:
(一) 各处室月底前做出下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后勤处;特殊情况由部门做出追补计划,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后勤处,方可购置。
(二) 月末后勤处对本月办公品计划审核汇总,整理各部门需求,按计划采购、发放。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一律不予报销。
(三) 各处室材料复印费纳入办公费定额标准之内,由后勤处负责登记台账;外出复印、打印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其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四) 各处室的印刷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和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办公费定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后勤处负责每月30号前将上月份各处室办公费支出情况报财务处。每年1月将上年的办公费支出由后勤处、财务处分别汇总,然后两个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考核。
第十三条各处室低值易耗用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因人员增加需增加的电脑等由各处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否则一律不准购买。因电脑损坏需更换的列入处室办公费定额考核范围。
第六章费用的报销要求与程序
第十四条报销凭证的要求:
(一) 报销的所有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正式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 凭证的会计要素必须完整,如发票抬头必须为学院全称、开票时间为当年、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章齐备等。
(三) 经办人将票据按类型分好(如按发票、车票、邮票等),然后将分类后的票据尾端依照阶梯形粘贴好。
(四) 经办人按差旅费报销单的要求填写经办人姓名、事由、单据总张数、出差补助、金额大小写等,并签名。
第十五条报销程序的规定:
(一)报销人填制好报销凭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签署报销意见后,须经出纳人员对凭证要素及支出标准审核无误后签章。
(二)分管部门依据规定程序签章,具体为:
1. 住宿费、机票用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登记簿审核后签名。
2. 职工培训费由职业教育培训处审核登记后签名。
3. 基建投资支出由分管处室审核登记后签章,其中属于决算付款的,发票后面需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投资部提供的已付款明细。
4. 车辆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并登记后签章。维修发票后必须附有驾驶员签名的维修清单;大修费用发票应附院长批准的预算。
5. 其他支出,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签具报销意见。
(三)报财务处长就票据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流程进行审核,签署报销意见。
(四)报院长审批,由院长签署最终报销意见。
(五)由财务处出纳人员对凭证签章完备审查无误后,支付款项。
第十六条职工借款的规定:
(一) 职工的所有借款,必须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交院长批准。如为特殊事项出差借款,必须同时持经院长批准的出差申请单,明确乘坐工具及费用标准。
(二) 职工借款应即时清结。出差归来后半个月之内到财务处报销,并归还借款。如因院长出差等原因,报销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超过1个月的职工借款由财务处电话通知本人及所属处室并书面报送其分管领导;超过2个月的职工借款,财务处在作出书面通知的同时,从当月起自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三) 备用金借款应根据需要由院长同意后,在核定金额范围内使用,年终前核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如有发生,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挪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