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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9-05-16 10:13  

为了规范学院的招投标活动,提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范围内物资、材料、设备、设施采购,基建技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所有的经济往来活动。

二、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学院成立招投标评标领导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资产副院长

成员:招标办负责人、财务经理、审计处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采购员。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领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重大项目规划论证和考察,招标项目的招标审批,“可不招标项目”的审批,招标、评标文件的审定,招标工作的组织,招标档案建立和归档工作。

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处长兼任招投标办公室主任。

三、招标项目分类和组织权限划分

1.按照学院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内容和预估金额,招标项目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二类项目由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办公室参与招标,学院负责具体实施;三类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由学院负责招标:

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单个工程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项目单次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项目必须招标。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用询价比价方式进行并必须有纪检监督。

3.询价比价程序

物资、设备采购及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等项目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采用询价比价的方式采购,询价比价程序按照《烟台黄金职业学院物资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四、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由学院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该项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并不得少于三家,由被邀请单位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3.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标的特殊项目,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五、招投标程序

1.由项目(或物资、设备等采购及技术服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时间和购买标书价格。招标文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投标活动。

2.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选取投标单位和供应商,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投标单位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具备保证能够正常供货、施工的能力。

3.标书发放

根据学院领导确定的招标方式,向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并严格保密各投标单位。

4.提交投标书

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须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密封盖章的有效投标文件。

5.公开招标

小型项目(或物资设备)须在标书发放10日内组织招标;大中型项目(物资设备、设施)须在30日内进行招标。

6.评标、定标

由评标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7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7.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放7个工作日内,项目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按规定签订承发包(购销)合同。

六、有关要求

1.招标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按规定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并明确投标单位的有关资质及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估算价的10%)要求。

2.在公开招标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投标单位泄露标的及投标单位等信息。

3.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的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遵循“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质量”的原则,并从技术、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标。

4.凡招标的物资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能与定点的生产厂家或设备配套生产厂家订货的,通过对质量与价格综合论证后,原则上从厂家直接购进。

5.达到招标要求,但未按照要求进行招标的,须填写不招标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报招投标办公室。

七、奖惩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500-5000元的扣款;由于工作失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10%的给予扣款。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其中标无效;

(3)违反招投标程序;

(4)泄露招投标标底;

(5)弄虚作假,隐瞒投标单位真实情况的;

(6)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2.招投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经济犯罪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扣款处理;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通过招投标工作给学院的经济往来活动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年底视情况,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其他规定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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