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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学生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2020-09-04 12:49  

烟金院发〔2020〕32号

烟台黄金职业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烟医保字〔2020〕1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

我校学生(不含特殊群体)原则上应按要求缴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群体是指孤儿、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非招远户籍特殊群体应在户籍地缴费(各地均有补助),招远户籍特殊群体由政府统一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第二条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财务处负责建立普通学生门诊基金项目专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筹资部分的收缴工作,负责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核算、报销工作。

(二)学生处负责学生参保政策宣传,负责协调学生参保登记并协助参保费收缴工作。

(三)后勤与资产处负责协调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与解答,负责学生医疗费原始资料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对医务室的药品价格、就诊记录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学校医务室负责学生轻微常见病的日常诊治、学校医疗卫生保障,负责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的管理,负责学生门诊费用报销资格审查和费用核算工作,负责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五)因病需办理报销的学生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每人每年缴费170元(根据上级政策规定随时调整)。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毕业生顺延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条保障和待遇

(一)在校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后勤与资产处、校医务室审核,由财务处报销,费用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支出。

1.参保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按70%报销;在学校医务室以外烟台市以内就医的门诊费用按照60%报销。每人每学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超过400元。

2.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普通门诊基金支付90%,每学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每学年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3.寒暑假、实习、法定假期、休学期间在校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校外医院要求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携带相关资料,经学校医务室、后勤与资产处审核批准后,按60%比例报销。

(二)参加烟台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烟台市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学生在烟台市和原籍居住地外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在非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根据当年年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家庭贫困的学生,在出现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数额较大者,经市医保报销后,仍无力承担的个人部分,由个人申请,经后勤与资产处负责人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对个人负担部分由学生普通门诊基金进行再次报销,但报销比例不超过70%。

(五)学生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况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1.属于《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不予支付范围内的各种情形;

2.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美容、整形、推拿按摩、视力矫正等发生的医疗费;

4.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

5.健康查体、预防接种等发生的医疗费;

6.因怀孕、引产、流产、孕检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

7.入学前和离校之日后的门诊医疗费。


第五条普通门诊报销程序

普通门诊费用每年集中报销两次(意外伤害可随时报销),具体时间由后勤与资产处另行通知。在我校参保学生按照以下流程报销:

学生分类整理发票并填写门诊报销申请表;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汇总送交后勤与资产处;后勤与资产处审核汇总全校信息,校医务室审核发票,审核无误后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审批;财务处负责结算。

第六条罚则

(一)医务室的药品不得超过正常市场价格,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处室对药品价格进行市场调研,一旦发现药品价格虚高,将对医务室处以十倍罚款。

(二)医务室不得以虚开发票、伪造就医记录等方式恶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学校将不定期针对这方面情况进行检查,一旦查实有恶意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扣除保证金并解除合同,情节严重将移送司法机关。

(三)学生不得以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套现或套取药品等方式恶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一旦查实,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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