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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财务印鉴与网银管理制度
2019-06-18 20:22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票据及印鉴、网上银行的管理,强化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学院财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票据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一条学院开立账户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银行账户的开设,依央行规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的现金存取和转账结算业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除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不得办理提现业务。

第三条学院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实行“五不准”的原则:

(一)不准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

(二)不准私自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公司的现金按个人的储蓄方式存款;

(四)不准公司出纳员以外的人员收付现金;

(五)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第四条银行出纳负责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收付款原始单据的归集,银行会计(非银行付款人员)负责银行付款业务的复核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的编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注明原因,由财务处长对调节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财务处长应对未达账项的处理进行跟踪,原则上上月的未达账项不能在次月再成为未达账项。

第五条学院银行账户的注销,应在确认已无未达账项后提出申请,具体程序与开设账户时的程序相同。

第二章银行票据管理

第六条学院对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发票、收据应建立票据登记簿,按票据连续编号进行登记。从开户行购买支票和其他票据后,应按票据的种类、起讫号码、购买日期、启用日期等由经手人进行登记,同一个账户一次只能购买一本票据,用完后再购。空白票据等,应放入保险柜存放,并由出纳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学院发票、收据实行联号控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出纳员在领用收据时,应登记领用时间、领用号码、领用人、批准人签字,用完之后必须进行收据销账处理。

第八条每季度末学院必须盘点并核对票据的购领、使用及结存情况。出纳核对空白支票以及作废支票,并在盘点表上标记,由财务处长监盘,将盘点结果记录在《票据盘点表》上,同时签字确认。

第九条银行票据保管人因事外出,需由财务处长指定临时代管人,并做好票据移交手续,财务处长现场监交。接交人对空白支票必须逐一清点,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移交支票的起讫号码,移交时间,并签名备查。

第十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银行出纳员负责银行的收付款业务,应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出纳签发支票时,应将所有票据要素填列完整,不得由票据持有人自行填列。

第十三条空白支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准以支票作抵押,不得交收款单位自行签发。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重新开具的正确支票存根一同装订入财务凭证。

第十五条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开户银行逐张注销,不得短缺。

第三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重要印章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且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原则上学院(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保管,人名私章由银行会计保管。保管人离开工位后,应将印章存放于各自的保险柜。除保管人员或财务处长临时指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人不得使用,如需到银行办理正常业务携章外出,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中登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财务印章除用于开立或注销账户、款项收付、对账和纳税申报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特殊情况下需要用财务印章,必须办理用印申请,分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财务印章的都须进行登记,由经办人填写“财务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份数、报送单位、用途等,办理用印申请。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十九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如有遗失,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学院财务印章的变更,由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在按规定程序取得新的财务印章后10日内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手续。新印鉴未启用前,应与原印鉴分开保管,在确定已无银行在途资金后,将原印鉴封存归档,归案时必须确保两名财务人员在场,并由财务人员在原印章上凿刻缺口,在确认原印章已实际报废后方可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章网银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采用网上银行或类似电子支付系统,由银行出纳负责制单,银行会计负责复核。不得由一个人包揽网银制单和复核业务。

第二十二条相关数字证书、U盾密匙等身份认证文件视同财务印章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银制单和复核人员不得在公众网吧或私用电脑上进行支付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银制单和复核人员必须牢记相关密码,每3个月应将密码更新一次,保证密码绝对安全。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相对集中采用网银行支付系统,款项的具体审批程序与网下支付系统相同。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于网银支付次日起一周内,及时取得加盖银行公章的网银支付原始凭证。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银行账户及财务印章的启用、交接、变更、注销及网上银行等书面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长是银行账户、票据及财务印章、网上银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和院长汇报。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它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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