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明确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费用标准
第一条 交通费标准
(一)院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情况特殊需乘飞机的,须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且只能乘坐经济舱。中层及一般教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火车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无对应级别的座位,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可选择高级别座位。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效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教职工自行开车出差的,在行车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可凭发票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最经济便捷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由于个人违章、交通事故等产生的开支,由个人承担。
第二条 住宿费标准
(一)院级领导 (单人间或双人标间) 住宿费标准: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5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400元,地级市每晚3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200元。
(二)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限额:一线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4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300元,地级市每晚2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150元。
(三)经院长批准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
(四)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第三条 伙食费标准
(一)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的,一律不予报销餐费及补助,特殊情况须有院长单独批示。
(二)中层及一般教职工除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其它因公出差的,出差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1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7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50元。
(三)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赛、就业创业基地考察等活动,均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第(二)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车票不予报销,按以下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一)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3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15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10元。
(二)自带车辆出差不享受交通补贴,实习、培训、进修等住勤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三)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赛、就业创业基地考察等活动,均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第(一)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 探亲外出费用报销规定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乘坐火车(或动车、高铁)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票(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乘坐轮船的报销三等舱票;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二)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款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报销。
(四)探亲假往返采用自行开车方式的,在行车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可凭发票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最经济便捷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
(五)特聘人员探亲假报销标准,应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约定内容应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章 报销单据的要求
第六条 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制章,并盖有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取得专用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或者其他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外部单位自制收据、收到条等单据只能作为报销补充单据。
第七条 各类报销发票、收据、院领导批示等报销依据,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报销单据必须采用学院统一的报销单,单据中的报销部门、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必须填写完整,报销金额中的大小写必须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由报销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批签字必须齐全。
第九条 报销单据不得涂改,若出现此类问题,报销单须重新填写。
第十条 除定额发票,所有连号发票报销,应当附合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 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通过E招金签批《出差申请表》,并打印作为报销附件。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其它专业指定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凡与《出差申请表》申请的事由、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须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院长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填写报销单,并履行费控系统审批,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出差人员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及其它出差依据,对各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金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签字,再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报销单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由院长最终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将审批完结的报销单及附件交给财务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对凭证签章完备审查无误后,支付款项。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第十七条 驾驶员随同出差人员出差的,享受出差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寒暑假期间除外)出差原则上始发地是招远,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未经院领导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22年版)》同时废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