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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23年版)
2023-08-17 16:25   审核人: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明确费用报销标准及审批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费用标准

第一条  交通费标准

一)院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层及一般教职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情况特殊需乘飞机的,须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且只能乘坐经济舱中层及一般教职工乘公共交通工具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火车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无对应级别的座位,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可选择高级别座位。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效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教职工自行开车出差的,行车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可凭发票报销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最经济便捷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由于个人违章交通事故等产生的开支,由个人承担

第二条  住宿费标准

一)院级领导 (单人间或双人标间) 住宿费标准: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5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400元,地级市每晚3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200元。

二)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限额:一线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4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300元,地级市每晚2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150元。

三)经院长批准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

四)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第三条  伙食费标准

一)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的,一律不予报销餐费及补助,特殊情况须有院长单独批示。

二)中层及一般教职工除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其因公出差的,出差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1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7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50元。

三)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赛、就业创业基地考察活动,均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二)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车票不予报销,按以下标准发市内交通补助:

一)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3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15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10元。

二)自带车辆出差不享受交通补贴,实习、培训、进修等住勤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三)教职工带领学生外出参会及比、就业创业基地考察活动,均不享受补助,凭发票据实报销,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条款第(一)项所对应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  探亲外出费用报销规定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乘坐火车(或动车高铁)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票(或动车高铁二等座);乘坐轮船的报销三等舱票;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二)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款第(一)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报销。

四)探亲假往返采用自行开方式的行车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交通费用可凭发票报销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最经济便捷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

五)特聘人员探亲假报销标准,应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无约定内容应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章  报销单据的要求

第六条  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制章,并盖有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取得专用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或者其他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外部单位自制收据收到条等单据只能作为报销补充单据。

第七条  各类报销发票、收据、院领导批示等报销依据,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报销单据必须采用学院统一的报销单,单据中的报销部门、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必须填写完整,报销金额中的大小写必须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由报销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批签字必须齐全。

第九条  报销单据不得涂改,若出现此类问题,报销单须重新填写

第十条  除定额发票,所有连号发票报销,应当附合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通过E招金签批《出差申请表》,并打印作报销附件。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其它专业指定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凡与《出差申请表申请事由、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院长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填报销单并履行费控系统审批,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出差人员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及其出差依据,对各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以及金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签字,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报销单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由院长最终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将审批完结的报销单及附件交给财务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对凭证签章完备审查无误后支付款项。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第十七条  驾驶员随同出差人员出差的,享受出差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寒暑假期间除外)出差原则上始发地是招远,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未经院领导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烟台黄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22年版)》同时废止。

                              二〇二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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