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核算资料,是反映学院经济业务活动和资金运行情况的重要证明,同时会计档案也是学院重要档案之一,学院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定,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条 学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时整理,装订成册。档案存放地点要安全。
第三条 档案室保持清洁、卫生,无鼠害。室内空气流通、干燥,防止档案霉烂。
第四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处长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要登记,归还要注销。除特殊情况外,会计档案不得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避免档案丢失。
第五条 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会同财务处共同编制销毁清册,报院长批准后,由本单位和财务处共同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