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无对应级别的座位,由出差人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可选择高级别座位。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效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住宿费标准
1、中层及一般教职工(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5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400元,地级市每晚3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200元。
2、院级领导(单人间或双人标间)住宿费标准: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晚6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晚500元,地级市每晚40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晚300元。
3、经院长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集的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统一安排住宿的,据实报销。
4、出差人员夜间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不再报销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标准
1、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活动的,一律不予报销餐费及补助,特殊情况须有院长单独批示。
2、中层及一般教职工除学习、培训、会议、研讨等其他因公出差的,出差期间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100元,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80元,地级市每人每天60元,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所在地的市内公交车和出租车车票不予报销,按以下标准发给市内交通补助:
1、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30元。
2、省级及副省级城市每人每天20元。
3、地级市每人每天15元。
4、县级市及其它地方每人每天10元。
5、自带车辆出差不享受交通补贴,实习、培训、进修等住勤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五)非因工外出的费用开支规定
1、符合探亲条件的单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实报销:乘坐火车(或动车)的,不分级别,一律报销硬卧票(或动车二等座);乘坐轮船的报销三等舱票;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的,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和中转点各补10元,不再另外报销;中转换车必须住宿的,按中转次数,各给一天普通床位住宿费6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
2、探亲人员因超标乘坐交通工具而多支出的费用,一律自理。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符合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报销。
4、经指定医院同意转院诊治,并报院长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教职工,只按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自行外出就诊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报销单据的要求
(一)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制章,并盖有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取得专用收据,必须带有财政部或者其他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外部单位自制收据或收到条等单据只能作为报销补充单据。
(二)各类报销发票、收据、院领导批示等报销依据,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三)报销单据必须采用学院统一的报销单,单据中的报销部门、日期、单据及附件张数必须填写完整,报销金额中的大小写必须填写正确,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由报销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确认,审批签字必须齐全。
(四)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出现此类问题,报销单须重新填写。
三、报销程序
(一)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申请表》一式两份,人事处一份作为考勤依据,财务处一份作为报销凭证。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和其它专业指定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二)凡与《出差申请表》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院长及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三)出差人员填好报销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审核人员根据出差人员签批的《出差申请表》及其他出差依据,对各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及金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签字,然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报销单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由院长最终签字后报销。
(五)出差人员将审批完结的报销单及附件交给财务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对凭证签章完备审查无误后,支付款项。
四、其它规定
(一)所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的,一律不另发节假日加班费。
(二)驾驶员随同出差人员出差的,享受出差人员同等待遇。
(三)职工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之机,事先未经院领导同意,就近绕道回家办事,其绕道回家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其回家时间应按交通费票据所标注时间从出差时间中扣除。
(四)带车出差的,其行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应收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由于个人违章所造成的罚款,以及个人开支费用等一律不得报销。
(五)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烟金院发【2014年17号】)《烟台黄金职业学院业务经费管理规定——差旅费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