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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黄金职业学院收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31 10:1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收入,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下设资金科和会计核算科,负责学校的收费及核算工作。主要包括:收费制度的制定;各种收费项目核算和监督检查;发票及收据的申领和管理。

第三条 每年学费的收费标准须有书面的请示文件并有院长签字,方可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费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对公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应由财务人员收取。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而无财务人员的部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安排财务人员办理或指定兼职收费员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六条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学校规定的票据,严禁自购票据和扩大票据适用范围收费。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学杂费以及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由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及标准导入收费平台,各处室系部应及时向学生通报情况,做好学生缴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系部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就业处提供新生信息,教学与科研处提供在校生信息,学生处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和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学生信息。

第九条 各系部是协助财务处组织本系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十条 其他各项收费包括党费、团费、保险费、工会费、房租、水电费、暖气费、院医院、食堂等收费由相关负责部门组织,交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收费与管理

(一)开立学生个人账户。 财务处负责与银行协调,为新生办理银行卡,并在办理入学手续当天激活银行卡。

(二)确立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 财务处根据教学与科研处提供的新生专业情况以及收费标准,确定学生应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收费标准以入学须知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公共收费平台办理个人缴费手续。

(三) 现场收费。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将应交费用通过学校公共收费平台缴费的,可在新生报到现场办理交费手续。

(四)少交或缓交学费手续。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交纳费用的,或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由各系部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学生凭《绿色通道缓缴学费确认单》办理交费报到手续。

(五)办理入学手续。各系部应根据迎新系统提供的新生交费情况,为新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在校生收费与管理

(一)缴费时间。在校生应严格按照财务处通知的时间通过学校公共收费平台缴清费用。

(二)学费清查。开学两周内,每学年集中收费结束后,财务处会同教学与科研处、学生处和各系部对学生交费情况进行核对。

(三)转专业收费。学生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多退少补。学生转专业手续由教学与科研处统一办理,财务处按教学与科研处提供的信息及收费标准收取或退还相应的学费。

(四)困难生缓交。 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本人应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缓交申请(附带学生所在地贫困证明), 由各系部和学生处据实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后报财务处留档。

(五)公寓调整收费。因调整公寓住宿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汇总统计变更情况,经学生处审核确认后,于调整后一周内报财务处,财务处按实际住宿标准对住宿费进行收取或者退还。

(六)其他费用的收取。 按照学校规定,学生预交在校期间的教材费,毕业前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结算,多退少补;新生购买的公寓物品一经使用不再退费,所购物品归学生个人所有,不办理退费。

第十三条 其他生源收费,经教育厅批准转入学校的学生、进修生按照就读的年级、专业交纳学费等费用;外校到本校交流、访学学生、自学助考,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收费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处根据教学与科研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审核毕业生交费情况。

(二)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各种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收费及时收缴入帐,制止乱收费,同时各收费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学生根据在校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教材费退费。教材按实际领用扣费,由教学与科研处计算余额,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十七条 医保费用退费。大学生医保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缴纳。新生入学一次性缴纳三年费用,退学时按缴纳学年扣除。

第十八条校园卡退费。校园卡按照学生卡内实际余额退费。

第十九条 已批准退学、转学等终止在本校学习的学生退费。学生应持经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签字的学籍异动申请表及学院辅导员、学院领导签字的退款申请,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 已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退费。学生应持经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签字的学籍异动申请表到财务处备案,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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